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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告                        

关于2021医疗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变更定点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历下二院 | 发布时间: 2020-12-23 | 1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参保人:

 

2021医疗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变更门诊慢性病(“门诊规定病种”更名为“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慢定点”、“门统定点”)工作将于近日进行。没有变更需求的参保人,可继续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选择

 

(一)门慢定点的选择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门慢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如有以下情况的,可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

 

1.患有Ⅰ类病种和Ⅱ类病种中的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相应病种,每个病种对应的医疗机构不超过一家。

 

2.上述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诊慢性病的,可再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二)门统定点的选择

 

门统定点继续实行“单定点”管理,即参保人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门统定点。参保人在选择变更时,可在公布的定点名单(见附件)中,选择一家作为其新医疗年度门统定点。

 

二、办理程序

 

(一)办理及生效时间

 

集中办理变更登记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至31日,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如参保人在上述期间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变更且在2021年1月份未发生门慢或门统医疗费用,可于1月31日前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即日生效。

 

(二)所需证件

 

社保卡

 

(三)登记地点

 

参保人持相关证件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窗口办理变更手续,无需再到原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手续。

 

对符合选择多家门慢定点的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选择地点进行登记:

 

1.患有Ⅰ类病种和Ⅱ类病种中的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变更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登记地点为其上诉病种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登记时仅办理该病种的定点变更。

 

2. 符合上述第1条情况的同时变更原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地点的先后顺序为Ⅰ类病种和Ⅱ类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办理方法

 

参保人前往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刷本人社保卡办理变更,同时做好登记,并由本人最后签名确认,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登记情况做好存档以备查验。

 

对处于社保卡挂失期的参保人,可凭身份证办理变更手续。   

 

三、有关事项

 

(一)更改登记

 

在规定的登记办理期内,原则上只允许办理一次变更登记。如因个人原因确实需要更改登记且在已登记定点未发生任何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则可前往已登记定点办理撤销变更,否则无法办理新的变更登记。

 

(二)异地人员

 

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的参保人变更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门慢专用病历的使用

 

参保人应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建立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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